撤銷婚姻當庭同意規定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結婚變的越來越困難,很多地方的財力可以讓男方傾家蕩產,這樣的狀況下很多男性就選擇暫時不結婚,現在單身狗男性我國的數量是巨大的,主要的原因就是結婚的金錢花費太高,出現問題婚姻是可以撤銷的,那撤銷婚姻當庭同意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1、撤銷婚姻當庭同意規定是什麼?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親自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撤銷婚姻登記有時效限制嗎?
當事人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並且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3、申請撤銷婚姻登記要提交什麼材料?
受脅迫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4、撤銷婚姻登記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確保相關內容的一致。
(4)報批。婚姻登記員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5、特殊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應當終止辦理。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撤銷的婚姻就是説如果結婚過程存在逼迫或者騙婚的,就可以依法進行處理撤銷婚姻,這樣的現象在我國還是普遍存在的,因為很多時候我們對於婚姻理解不深,種種原因被迫結婚,可以依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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