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政策18歲結婚是否可以
一、婚姻法新政策18歲結婚是否可以?
目前在我國,當事人在只有18週歲的情況下,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要求,所以是無法領取到結婚證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必須男女雙方安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週歲,女20週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違背法定婚齡結婚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如虛報結婚年齡欺騙登記機關,或不足法定年齡的事實婚,均屬違法婚姻。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復婚,則構成重婚。這種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辦理程序:
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如果孩子在18歲已經到社會上參加工作並且有合適的伴侶,那麼,理論上來説雙方可以持續這種戀愛關係,可是,想要到民政局領結婚證是不可能的。因為民政局的工作人員不可能在不符合法定結婚年紀的情況下就出具結婚證,這樣的做法是違規的,不過,國家部分少數地區規定的18週歲可以結婚,但是,對漢族民眾來説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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