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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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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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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只有在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之後,那麼才能正式成為夫妻。而在辦理登記之前,需要當事人同時滿足《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那具體來説,登記結婚的條件具體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結婚是男女雙方形成夫妻關係的必經程序。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以下三個:

1、結婚登記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是結婚必備的首要條件。

首先,是雙方自願,而不是一方自願,這就排除了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追的情況。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自願。

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半自願半包辦,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勉強同意的情況。

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法律規定,是國家把結婚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婚姻當事人口但它並不排除第三者(如父母、親屬)基於對婚姻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照婚姻法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向婚姻當事人提出參考性意見,也不排除當事人就個人的婚事向父母、親友、同志和組織徵求意見。這樣做非但不會妨礙婚姻當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權,而且還能夠使婚姻當事人在綜合各方面情況之後,全面地考慮問題,更好地實現本人的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這裏規定的法定婚齡,是指的結婚年齡,目的在於防止早婚,並不意味着達到法定婚齡必須結婚。婚姻法第5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計這條規定是説,國家提倡晚婚,男女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可以適當推遲結婚時間和婚後推遲生育時間。從生理學和社會學角度看,男青年在二十五週歲左右,女青年在二十三週歲左右結婚比較合適。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的又一季重要原則。按照這項原則,任何人都只能有一個配偶,不能同時有兩個活兩個以上的配偶。我國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又與第三者建立婚姻關係。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繫的,只有同時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才算符合了結婚的必備條件,缺一不可。

《婚姻法》相關法律條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登記結婚的條件具體可以分為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其中積極條件是需要都滿足的,當然消極條件又屬於禁止條件,當事人不能有其中任何一條,否則的話都會導致最終無法辦理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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