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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結婚證明格式有哪些

結婚2.98W

一、一般來説結婚證明格式有哪些

一般來説結婚證明格式有哪些

轄區版

證明

現有本轄區居民(男)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與(女)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雙方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記結婚,雙方現以夫妻名義居住在我轄區,因結婚證遺失,特申請補領。此證明造成的一切經濟後果和法律責任由當事雙方和證明人承擔。

特此證明(此證明僅供婚姻登記機關參考)

當事人:某某(簽字並按手印)

證明人:某某(簽字並按手印)

證明人:某某(簽字並按手印)

説明:

(1)當事人在證明表格空白處填寫相關資料。

(2)證明人簽名、按手印,並將兩位證明人身份證正、 反面複印件分別粘貼在證明表格的背面。

(3)雙方當事人帶上户口本、身份證原件和此證明原件 到婚姻登記處辦理補領結婚證手續。

社區居委會

某年某月某日

二、《民法典》當中結婚的相關解釋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解釋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雙方辦理結婚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比如雙方是自主進行結婚,符合雙方的意願,並且辦理結婚需要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方需要達到二十二週歲,而女方需要達到二十週歲以上,同時近親是不可以進行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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