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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監事會條件有哪些

一、一般來説監事會條件有哪些

一般來説監事會條件有哪些

具體要求: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返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二、公司監事會職責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監事會的職責都是:

1、檢查公司財務;

2、監督董事和高管,提出罷免建議;

3、及時糾正董事和高管的不當行為;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向股東會提議案;

6、代表公司向董事、高管提起訴訟。此外,如果章程還有對監事會的職責的規定,則按照章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的職能有多種,一般是發揮其監督作用。監事會可以檢查公司的財務,審查財務報告和經營計劃。同時還可以對高職人員,比如董事和經理等進行監督。監事會還可以進行召開股東大會,對於部分問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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