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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婚前買房該屬於誰?

民法典規定婚前買房該屬於誰?

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買房該屬於誰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於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於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二、婚前買房要注意些什麼  

1、婚前雙方共同買房簽訂協議或財產公證

婚前雙方感情深厚,到了不分你我的地步,但是畢竟還沒有結婚,產生變動的概率還是有的。為了避免將來分手時出現產權糾紛,只要還沒結婚,最好雙方就買房的財產進行公證或者簽訂協議。保留出資憑證,在將來發生產權糾紛的時候是一份很有利的證明,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2、婚前買房房產證上的名字需要注意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房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因時間的延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買房時應該在房產證上的名字必須體現出兩人的共同出資,並且事先商議好房產份額配比。

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情況

很多父母都會為子女在婚前買房,一般來説沒有特別説明的在法律上視為贈與。但是如果買房時房產證上寫了雙方的名字,該方產就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如果結婚不成,對出資方來説就是一筆損失。所以不論是父母贈送也好,向父母借貸也好,都要寫明出資情況,以便將來發生爭議的時候作憑證。

4、婚前購房所負債務

年輕人購房很可能面臨錢財不夠的問題,通常都會向各方親友借貸。此時雙方必須注意的是,債務的借貸,債務的負擔以及房產的出資比例都要事先商量好,最好寫一份協議,註明買房債務的各種細節,以防產生糾紛時分不清債務份額。

三、婚前買房和婚後買房有什麼區別

買房的先後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聯繫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

因而,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麼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婚前買房,兩人都是未婚成年人,在有限購的城市,各自按一個獨立家庭計算,各自都可以買一套房。

而婚後買房,兩人只能作為一個家庭計算,在有限購的城市,只能買一套房,在沒有限購的城市,買第二套房的過户税費和首付比例等,都比第一套房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