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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在哪開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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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根據死亡人家屬的申報,也應給予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節,可與死亡地的户口登記機關聯繫查對。

發現來歷不明或者過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繫處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應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作死亡登記,註銷户口。無法查明來歷的,應將已經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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