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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辦理户口遷移

因為離婚户口屬於一站式市內户口遷移條件,所以準備好離婚遷户口的證明材料,可直接到遷入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辦理户口遷出、遷入手續。

離婚後如何辦理户口遷移

通常情況下,離婚遷户口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入户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户口本及身份證;


(3)申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4)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具體的離婚遷户口可以分為八步,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第五步: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第六步:户政科簽發《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