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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男方出軌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男方出軌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新婚姻法男方出軌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新《婚姻法》已廢止,相關內容在《民法典》中有所體現,證明男方出軌的有效證據要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保證書“白紙黑字”難否認;錄像時地點只能在自家或者公眾場合。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

此類婚外情證據一般很難被法院採信,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説,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麼等。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很難被法院採信。

2、保證書“白紙黑字”難否認

在婚外情被配偶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那麼這份對方親口承認的“白紙黑字”能否作為配偶有外遇的證據律師認為是可以的。在訴訟時,一方出示了保證書後,對方有可能指出該保證書不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但是如果對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自己的説法,該理由通常不會被法院採信。因為夫妻雙方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在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將帶來的後果。

3、照片效力有限難“作證”

很多人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證據,往往會聘請“私家偵探公司”的人員對其進行跟蹤,然後拍攝下照片。因為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4、錄像時地點只能在自家或者公眾場合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此類證據採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衝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

夫妻雙方就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外遇行為予以認可,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另外,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二、男方出軌會應該如何判決

男人出軌且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的,如果證據屬實,男方應該向女方支付一定的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目前新《婚姻法》已被廢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可以提供電子郵件、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來證明男方存在出軌情形,如果男方在出軌的過程中與他人同居,致使感情破裂離婚的,女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