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債務是否屬於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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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是以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話,此時不僅雙方會分開生活,彼此的夫妻義務也不會再履行,這樣很容易導致夫妻最終走向離婚。那夫妻一方分居後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嗎?如果夫妻離婚就必須要對債務作出處理,分居後的債務又該怎麼承擔?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分居後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嗎
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標準除了上述情形以外還應當根據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此期間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但是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可慎重考慮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身份關係而已。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顯然有失公允。
二、分居期間個人負債誰承擔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種種原因兩人分居兩地,可是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需要具體區分分居期間哪些是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一)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也是如此,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二)分居期間的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分居期間在下列情況下,雖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但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根據實際情況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分居期間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屬於個人債務的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關於夫妻分居後債務是否屬於個人債務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現實生活中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問題一般要比這些複雜許多,並且也需要當事人能夠根據實際問題具體分析處理。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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