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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老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我國是一個老年化的國家,老年人所佔的比例是相當大的。那麼,當老年人勞累一生,晚年沒有了收入的時候,應該如何確定其監護人呢?大致的,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老年人雖然退了休,但是身體還算硬朗,神智也是清楚的,沒有喪失自主行動能力。還有一種,就是老年人或因年紀過大,或因某些疾病,卧病在牀,或者是神智不太清醒,基本上失去了自主行動能力。這兩種情況,對於老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標準是不太一樣的。

老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一)老年人有民事行為能力

這種情況下,老年人擁有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所以他們的生活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監護人的,政府也不會強制確定這種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中的規定,擁有自主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之前,監護人一般就靠自願了,比如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關係親近的人,可以處於自願,自主協商對老年人的照顧,合理的分配資源和時間來照顧老年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老年人不再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不能夠自己照顧好自己,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如果老年人確定了監護人的人選,那麼監護人就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要照顧好老年人,確認老年人生命財產和安全。

如果在這之前,老年人沒有立好監護人的人選,那麼就需要當地的街道居委會和有關的民政部門干涉了,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應該承擔起責任的監護人人選來。

一般來説,監護人的人選,以與老年人的血緣關係的親近來定,一般是先找子女,子女不在的,則是找孫子一輩,總之,是以有血緣關係的為主。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如果,找不到任何一位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那麼當地的敬老院也可以收容照顧,或者是社會上的好心人,也一樣可以被確定為監護人。

標籤:監護人 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