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不知情的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地,那麼在分居後一方發生而另一方並不知情的債務,在離婚時該怎麼處理呢?又該如何有效的維護及保障自身的有關權益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答。
1、首先要明確,債務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係。不知情不能作為對抗債務人。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證明對方將錢用於個人事物,沒有用到家庭中來,這個要強硬證據,最好是人證。另外對方不正當債務,例如賭博等,可以不負責
2、另外還必須得處理一下幾個問題:
(1)、夫妻雙方對各自對外的債務,是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
夫妻雙方不管是在婚姻關係和睦期間還是冷戰訴訟期間,任何一方的對外借款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對於此雙方是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以誰的名義借款,就由借款人自己償還,與她人無關。”諸如此類的約定,女方(男方)完全以該協議來對抗男方(女方),作為不承擔該筆債務的有效證據。
(2)、如有書面約定,該約定是否已經明確告知第三人?
如有書面的債務約定,是不是就意味着女方(男方)一定不承擔該筆債務呢?不盡然。首先關鍵要看男方(女方)在借款時,是否已經明確告知債權人,關於其夫妻之間的對債權債務分配協議的事情,即是否將夫妻之間的內部協議已經告知第三人。如沒有告知,那麼第三人依然有權向女方(男方)主張債權。女方(男方)不能以夫妻雙方簽署的協議內容,來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借款用途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一方的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將作為評判、認定該筆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重要依據。如男方(女方)不能舉證證明該筆債務是用於家庭的共同開支,也就無法讓女方(男方)成為債務的承擔者。本案中,女方(男方)也可以證明該借款合同形成於夫妻分居階段,且該借款並未用於共同生活,比如家庭生活開支、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上文的介紹,即使在分居之後一方不知情的債務,原則上也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但有證據證明屬於個人債務或債權人知道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除外。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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