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打胎男方賠償多少?
一、女方打胎男方賠償多少?
女方打胎男方賠償多少元法律當中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中,並無任何墮胎造成精神損害的依據。
但是墮胎手術會對女方身心造成較大的傷害,但就此向男方索賠醫藥費缺乏法律依據。終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為,男方沒有法定支付的義務。作為成年人的雙方應當知道性行為和墮胎會有什麼樣的後果,自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男方可以給予道義上的補償,主要是針對女方身體恢復的營養費。
二、單位不能安排懷孕女員工從事哪些工作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的規定,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包括:
(1)作業場所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出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用鑽、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對夜班等概念進行了解釋。“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時間內從事勞動或工作。
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男女關係的規定,僅僅是限於結婚之後的一些事項,比如説結婚之後再進行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相處的話,可能會受到法律的規制,但是婚前未婚先孕,並沒有一些處罰的規定,就算是打胎的話,也不需要男方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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