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夫妻一方需要扶養另一方?
一旦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後應該是同甘苦共患難的。但是我們也會看到夫妻雙方因為各種問題而不再有當初的親密,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後關係會收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同時夫妻雙方也有了相互扶養的義務。
雖然法律上規定的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但是當一方出現困難的時候另一方就會選擇逃避拒絕承擔扶養的義務,這時候被扶養的一方就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扶養費。對於扶養我國有兩種扶養的方式:
第一共同生活扶養的方式,也就是説扶養人和扶養義務人共同生活的,
第二種就是雙方不生活在一起但是會定期的支付扶養金的時候或者是通過實物的方式進行扶養,可以包括體力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要知道夫妻之間的這種扶養的關係其實是相互的因為雙方都是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簡單的説丈夫在妻子有困難的時候應該承擔扶養妻子的義務但是當丈夫有困難的時候妻子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扶養的義務。所以説對於有能力扶養的一方當另一方有殘疾、患有重病或者是經濟上有困難的時候必須要承擔相應的供養責任。
同時要知道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不能使其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的。夫妻之間可以在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針對共同擁有的財產達成協議這個不管是誰都不能干涉的但是對於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不能因為這種財產歸屬的決定而被免除的。
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因為年老、患病或者是喪失勞動能力等的情況而導致自己沒有穩定的收入導致生活來源沒有辦法保證或者是根本沒有生活來源,這時候就需要另一方來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給予對方扶養費。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如果雙方因為感情原因而在對方有困難的時候置之不理的話一旦處理的不好就會構成遺棄罪。對於雙方因為扶養義務而產生糾紛的話建議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正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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