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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户主鬧翻辦不了户口本咋辦

這種情況可以請求轄區派出所協調解決,經民警説服無效的可以申請發給單獨户口本。

跟户主鬧翻辦不了户口本咋辦

公安部《關於對因家庭矛盾導致户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立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本户居民户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致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説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户口簿,並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註明相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