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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分割實戰策略?

婚後財產分割實戰策略

婚後財產分割實戰策略?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説,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辦理離婚後財產糾紛,律師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 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 要求分割離婚時 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一方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要求確認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3)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訴訟離婚後的,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 要求分割離婚時 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處理原則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離婚後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仍屬離婚糾紛,受《婚姻法》調整,故應適用《婚姻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2 、對財產分割協議從寬審查的原則。

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後作出的決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對財產分割協議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變更協議內容為例外。

3、尊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原則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注意,法律規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並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難免帶着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議書》訂立後,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如離婚協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

5、對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

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後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但原判決未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

7、根據《民法典》第47條提起訴訟的,應審查離婚時雙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爭議財產的存在、是否已與其他財產或債務合併處理等等。如不屬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情形的,不應重新分割財產、處理債務。

(三)對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的理解

1、 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於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後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後的財產糾紛。

2 、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四)離婚期間,先後有幾份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離婚協議生效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先後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一般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為準。有無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不影響離婚協議的效力,但經人民法院調解書確認的除外。

(五)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效力

離婚協議中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後發現離婚協議明確例舉以外的財產,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知對方隱藏財產而做出該意思表示的,對其請求難以支持。

(六)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