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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處理遺棄小孩?

警察如何處理遺棄小孩?

我國每年有大量的嬰兒被遺棄,這是令人痛心的,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按照規定,人們發現被遺棄的小孩後,應當報告居委會,並向派出所報警,不可擅自領走孩子。警察到現場後,會按照程序處理,盡最大可能保護好小孩。那麼警察如何處理遺棄小孩?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吧。

一、警察如何處理遺棄小孩?

根據相關規定,任何人發現棄嬰,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確認無人認領後,移送至民政部門指定的 兒童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則需在規定時間發佈尋親公告,公告期後仍無法找到監護人的棄嬰,才能正式辦理進入兒童福利機構手續,同時需及時做好棄嬰的體檢 救治、户籍登記及撫育。

二、遺棄小孩的行為如何定性?

遺棄嬰兒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進行不同的定性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為成員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於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做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這種情況下,遺棄嬰兒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保護嬰兒的規定,構成了民事侵權行為。但是嬰兒自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法進行保護自己權利的訴訟,可以由沒有實施遺棄行為的一方實施訴訟活動。

2、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這種法律規定僅僅適用於那些雖然實施了遺棄嬰兒的行為,但是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結果,而且行為人主觀思想上是無奈而為之,對於此種情況若是施用刑罰,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所以僅進行行政處罰即可。

三、遺棄罪如何量刑?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告訴了大家警察如何處理遺棄小孩。警方接到報警後,會組織民警到棄嬰現場,在無人認領的情況下,警察會將其移送到民政部門下面的兒童福利機構。福利院會對外公示,在這段時間仍然無人認領的,則會為孩子辦理入住福利機構的手續。另外,如果遺棄情節非常惡劣的話,警方還會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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