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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嗎

一、事業單位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嗎

事業單位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嗎

事業單位行政處分可以解除的,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如果有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等情形的,可以撤銷處分。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複核、申訴的單位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單位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或者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工作人員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並在適當範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二、行政處分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核或者申訴。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複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是可以解除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同時給大家提供了行政處分目前依據的一些法律法規,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