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的書面證言是無效的
一、什麼情況的書面證言是無效的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對於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於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與訴訟保全、迴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説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證據內容:
1、書證、物證:
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2、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3、當事人的陳述: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二、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必須要滿足相關條件,一般需要有重大證據指向相關當事人有犯罪嫌疑,才能進行拘留。對於被害人所指證的犯罪嫌疑人,應該立刻進行拘留。同時犯罪之後企圖進行自殺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也應該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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