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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殘疾證辦理地址在哪裏

一、上饒殘疾證辦理地址在哪裏

上饒殘疾證辦理地址在哪裏

殘疾證辦理地址在一般在當地的殘聯。以下是申請殘疾證的流程:

1.申請: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七張向户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評定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受理:

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户口本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殘疾評定: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填發:

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對於信息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

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縣級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級殘聯審核批准。

縣級殘聯理事長要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審核、批准、備案:

市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對於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對於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並符合程序規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6.發放、備案:

縣級殘聯發放市級殘聯審核批准的殘疾人證,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7.領取、保存:

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經審核批准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二、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是多少?

賠償期限一直是爭議很大的一個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實踐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參照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具體的做法:

(1)不分年齡,一律賠償二十年。這種賠償方法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是一種操作方便的做法,但非常缺乏合理性,對於殘疾者個體差異和實際困難考慮不足,殘疾者年齡越低,損失越大。

(2)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按五年計算。但是和第一種做法相比,對低齡殘疾者的權利沒有增加,反而增加了對高齡殘疾者權利的限制,減輕了賠償義務人的義務。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賠償。該辦法在現實生活中比較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壽命減去殘疾者實際年齡賠償,非常人性化,充分考慮了殘疾者個體差異,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經濟原因被迫放棄使用殘具,降低生活質量,也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原則。

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一般為二十年,如果年齡達到了五十週歲,則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的賠付,最多隻能減少十年的賠付期限,七十週歲的,按照減少五年的賠償年限進行處理。一般導致了他人殘疾的話,都要為受害人支付殘疾輔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