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算散佈他人隱私?
一、什麼樣算散佈他人隱私?
散佈他人隱私主要指的就是在公開的場所對他人的隱私來進行分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開散佈他人隱私,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侵犯隱私權
侵害隱私權或者侵害隱私利益的責任構成,必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首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須具違法性。
2、侵害隱私權的損害事實。隱私是一種信息、一種活動、一種空間領域,也是一種祕密狀態。隱私的損害,表現為隱私被刺探、被監視、被侵入、被公佈、被攪擾、被預。
3、侵害隱私權的因果關係。它是指侵害隱私權的違法行為與隱私損害事實之間的內在的必然的符合規律的聯繫。
4、侵害隱私權的主觀過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主觀過錯。主要是故意,即預見侵害隱私權的後果卻希望或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祕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隱私方面的一些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根據我們國家如果侵犯他人的隱私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必須要受到一定的懲罰,當然前提也就是必須要有一定的侵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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