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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最低標準的賠償數額是多少

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最低標準的賠償數額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最低標準的賠償數額是多少?

交通事故致人輕傷的賠償標準沒有法定最低數額,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要視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同,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主要賠償項目為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項目。每年7月左右,各個省份會根據本地的統計數據公佈統一的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户籍情況、傷殘等級、家庭成員中被撫養人情況、個人收入情況、住院治療護理情況等因素提供證據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户籍情況、交通費等證據,以便在訴訟中適用。

二、交通事故致人輕傷怎麼處理賠償爭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通事故致人輕傷損害賠償爭議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賠償沒有法定最低和最高限額,完全是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的,對於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來講,在索要賠償金的時候不能完全不切實際,各項賠償都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