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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成員使用家暴可以判刑嗎

一、對家庭成員使用家暴可以判刑嗎

對家庭成員使用家暴可以判刑嗎

對家庭成員使用家暴是可以判刑的。

但需要達到判刑的程度,也就是涉嫌故意傷害罪,犯故意傷害罪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如何舉報家暴行為

舉報家暴行為,另一方或者家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申請庇護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來保障受害人安全。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三、《民法典》規定家暴離婚需要經過冷靜期嗎

家暴想要離婚的並不受“冷靜期”的限制,根據《民法典》中的對“冷靜期”的規定,只有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才適用“冷靜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離婚權利自由的體現。由此説明“冷靜期”制度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發生家暴現象,確實導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家暴離婚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進行:

1、協議離婚需要離婚協議書,身份證,結婚證,户口本等;

2、訴訟離婚需要起訴狀,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對方身份證或户口本複印件,孩子出生證明或户口本複印件等,對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及財產證明也要提交。

故而從全文的論證就可以知道,對家庭成員使用家暴是可以判刑的,但是必須判刑的標準,也就是故意傷害罪。所以家庭成員在面對家庭暴力時,不可以忍氣吞聲,必須以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