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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家庭暴力法最新

預防家庭暴力法最新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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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社會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識方面的原因,也有物質利益方面的原因。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強執法力度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國外對家庭暴力已從研究階段步入法制化進程,已有40多個國家採取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譬如,在英國,1996年《家庭法案》規定了“互不妨害令”、“附加挽留權”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美國,許多州的地方法院創立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院,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一組法官辦案;我國台灣地區也於1998年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鑑於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薄弱以及《婚姻法》對此規範得過於籠統,再加上家庭暴力涉及行政法規、刑法以及民事法律各個領域,更適合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單獨立法。因此,我國應當儘早頒佈《防止家庭暴力法》,遏制家庭暴力現象,使家庭真正成為社會穩定的細胞。

2、訂立實施《婚姻法》的實施細則或地方性法規。新修改的《婚姻法》雖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內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條款和可操作性。如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勸阻、調解,公安機關的制止及行政處罰,其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員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對於防止矛盾激化以及糾正受害人自救無力、求助無門的不正常現象具有實際意義。

3、加強執法力度,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控制家庭暴力事態應多渠道和多角度地運用司法機關和社會團體的職能,充分發揮他們的威懾與教育作用。加拿大政府出台過一項“容忍度為零”的政策,規定對家庭暴力不分輕重必須立案,警察也有權入室制止;而離婚時,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歸被毆婦女所有我國也可借鑑國外的做法,對施暴者的制裁應從重從嚴,讓其付出沉重代價,以訓誡那些用強制力滿足佔有慾的愚昧、野蠻行為,使家庭暴力無法作為“家務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間。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瞭解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我國家庭暴力現狀及干預的問題。由於我國法制現在關於家庭暴力方面的還不夠完善,所以也導致許多人有苦不能言。在遇到家庭暴力時首先要規勸施暴者,規勸無效後就該請警方介入了或是向媒體公開,絕對不能任由容忍施暴者迫害我們的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