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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需要寫明財產分配嗎?

離婚協議需要寫明財產分配嗎?

離婚協議需要寫明財產分配情況。通常離婚協議的基本內容應該有:

1、夫妻雙方是否對離婚達成共識;

2、婚生子女由誰撫養達成合意;

3、夫妻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合意;

4、夫妻的債權債務達成合意;

5、其他。

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説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夫妻雙方如果要進行離婚的話,在離婚的時候協商好。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配以及子女撫養權的相應問題,如果雙方之間協商不下的話,最終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進行解決問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對財產和撫養權進行最終的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