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對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婚內財產分割對債權人的效力是怎樣的?
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在婚內協議中,有些約定是沒有效力的或者效力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於一些沒有做產權變更的不動產或者財產分配給子女的約定,在法律上屬於贈與行為未被執行,因此在沒有完成過户手續之前,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此外,協議約定規定了個各自的財產並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擔家庭共同的開支,對於協議上所沒有約定的開支,應當由雙方共同進行承擔。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失去經濟來源,那麼另一方應當承擔起義務。與此同時,對於子女的撫養也是夫妻雙方都要承擔的一項義務,不能夠被任何約定免除,所以在撫養子女時,不應當將其全部分擔給某一方。
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並撤銷贈與的。
二、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公證流程是怎樣的?
夫妻兩人可以將簽訂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公證,以防止日後產生不必要的離婚糾紛。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2、財產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車輛登記證、股權證等;
3、財產來源證明,如購買合同、生效判決書、繼承公證書等;
4、協議書草稿(同時攜帶電子稿);
5、公證員在個案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內進行了財產的分割,是要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分割的協議。協議一旦簽訂就有效,但是簽訂了夫妻婚內財產分割的協議不代表債權人就知道夫妻雙方進行了財產的分割,因此當夫妻出現了債務問題時,對外依然是承擔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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