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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一方起訴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嗎?

想離婚一方起訴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嗎?

一、想離婚一方起訴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嗎?

1、想離婚的一方起訴離婚不一定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二、訴訟離婚敗訴後可以上訴嗎?

1、訴訟離婚敗訴後不一定可以上訴。

離婚案件的爭議分兩類。第一類是身份關係糾紛(是否還是夫妻關係)第二類是財產糾紛。

(1)第一類的身份關係糾紛,如果法院判處允許離婚的原則上是一審終審,不可上訴的。因為婚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變動。

如果法院判處不予以離婚的,則可在判決後6個月後才可再次提起離婚申請。

(2)第二類的財產糾紛,可以上訴。因為這並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個人利益。

2、離婚上訴期間所得的收入不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所得的財產及收益。這裏涉及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關係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於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發生該法律事實時,婚姻關係終止,在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後,一方不服,上訴的,這段時間,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因此,如果男女一方在上訴期間購買彩票,並贏得大獎,該獎項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對其進行分割。

三、想起訴離婚到哪裏起訴?

1、想起訴離婚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寓居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繫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許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繫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脱離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

夫妻兩邊脱離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沒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時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統轄。

3、異地起訴離婚有三種狀況:

(1)一方在外地寓居一年以上的且不肯回掛號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申述要求法院判定離婚;

(2)兩邊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停離婚或判定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寓居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寓居地或婚姻掛號地申述到法院要求判定離婚。

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訴訟請求不一定會被法院受理,再者即使被受理了,法院審理糾紛案件之後,也並不一定會作出離婚判決。對想離婚一方起訴就是否可以結束婚姻關係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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