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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財產保全有時間限制嗎?

一、離婚案財產保全有時間限制嗎?

離婚案財產保全有時間限制嗎?

離婚案財產保全有時間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財產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户:有明確的開户行、户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複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離婚類型的案件為了防止對方存在者轉移離婚共同財產損害自己合法利益,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當然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要申請財產保全的話,那麼也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但是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書,然後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