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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保全時間限制

離婚2.72W

正式施行的《民訴法新司法解釋》清晰、合理地規定了如下的財產保全期限:
1.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一般訴訟終結,不需要強制執行的話,保全措施經對方申請就解除了。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申請訴前保全的,保全的期限是30天,30天內申請保全一方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在30天內向法院起訴,訴前財產保自動轉為訴訟財產保全。另外,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繳納保全費,同時要向法院提供擔保。司法實務中,擔保財產的價值基本要等同於被保全財產的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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