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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起訴離婚對方拒不出庭怎麼辦?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要是起訴離婚對方拒不出庭怎麼辦?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在實踐中,若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被告經傳票傳喚後拒不出庭應訴,也不進行答辯的,應當如何處理呢?

根據民訴法第130條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由此可見,起訴離婚若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是完全可以缺席判決的。

起訴離婚中的缺席判決是指離婚案件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到場,人民法院對其依法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

但必須注意的是法院在適用缺席判決是在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前提條件下。

若法院未依程序傳喚,即使對方未出庭應訴,也不能作缺席判決。

這也是我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

因此經合法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對於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傳票,或被告早已失蹤下落不明,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法院應當如何傳喚被告才能缺席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其一、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其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民訴法第78條至83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的特點是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收件人,而不通過中介人或其他中間環節。

留置送達: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向其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指司法機關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郵寄送達:指司法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用掛號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雖然,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專門出台法律適用問答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工作:“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

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訴訟離婚對方不出庭,法院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但對於缺席判決法院一般是比較慎重的,鑑於這樣的司法狀況,信金國律師告誡大家,如果起訴離婚時對方不出庭,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離婚律師來協助,因為這類案件的處理往往都比其他案件複雜得多。

標籤:離婚 出庭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