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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製度有何要點

一、放棄繼承後又後悔了怎麼辦?

《民法典》繼承製度有何要點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行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反悔的,因為此時遺產尚未分割,遺產還不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則由人民法院視情況來決定是否承認。

如果是在遺產處理後反悔的,因為此時遺產已分割完畢,已屬於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則不允許反悔。

二、哪些情形下會喪失繼承權?

依據《民法典》規定,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是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偽造、篡改、隱匿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將可能喪失繼承權。

但是, 在遺棄虐待被繼承人以及妨害遺囑的情形中,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三、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與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當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或者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四、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該怎麼分?

根據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同時存在多份遺囑時,哪一份有效?

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這就意味着所有形式的遺囑效力相同。

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的情況,若多份遺囑內容互相獨立,沒有牴觸,則各遺囑均有效,均在各自的範圍內執行;

反之,若多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則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六、胎兒的遺產繼承問題?

胎兒尚未與母體分離,不是獨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據民事權利能力的一般規定進行保護。

但出於對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設立了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和權利。

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