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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要求歸還三金彩禮可以嗎?

離婚男方要求歸還三金彩禮可以嗎?

一、離婚男方要求歸還三金彩禮可以嗎?

可以。但是三金是男方給女方彩禮的一部分。如果是結婚過,並且共同生活過的,是不用退還的。離婚不要求退還三金彩禮。但如果雙方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給予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離婚時需要退還彩禮和三金。

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二、產生彩禮返還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1、解除婚約。

若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根據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徵,當事人雙方附有條件給付對方的財物,皆應全額返還。根據過錯程度,若雙方已同居或發生了性關係,女方無故毀約的,可返還50-80%,男方無故毀約的,返還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已生育子女的,男方無故毀約,提出彩禮返還的,返還40%以下;女方無故毀約的,返還50%-60%;男方隱瞞禁止結婚的疾病、採取欺騙手段的,返還50%以下;隱瞞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80%以下;男方打罵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60%以下。

2、借婚約或婚姻索取財物。

女方非出於結婚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借婚約索取財物,彩禮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約或製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應全額返還。對於已結婚的,若沒有同居生活,應全額返還,雖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還60-80%,若雙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之目的,此時已沒有實際意義,世上沒有那個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願以生兒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為代價,此時離婚可不考慮彩禮的返還,若男方確實困難,為婚姻又欠下鉅債,可適用《民法典》以救濟。

3、包辦買賣婚姻。

此為借合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彩禮應予以追繳,另一方給予相同數額的罰款。

4、離婚。

當事人結婚後離婚,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為已生效,民事法律關係已完成,已沒有解除贈與的條件,當然也沒有依此返還彩禮的問題。對於結婚未愈二年,且沒有生育子女,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負債,根據男方生活困難的程度、女方的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彩禮。

是否退還彩禮需要根據是否符合退還彩禮的條件確定,產生彩禮的糾紛的原因包括離婚,包辦買賣婚姻,借婚約或婚姻索取財物,解除婚約等,如果女方非出於結婚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借婚約索取財物,彩禮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約的,應全額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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