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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如何解決?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如何解決?

一、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如何解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准許。

二、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時,關於孩子的問題雙方能協商好是最好的,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就只能由人民法院來依法判決,一般情況下判決的條件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條件來判斷,會選擇判給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但是不管判給了誰,雙方都應該盡撫養孩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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