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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前夫出軌,可以追要精神損害賠償嗎

離婚後發現前夫出軌,可以追要精神損害賠償嗎

在婚姻中,男人出軌無疑會對妻子的精神造成嚴重的傷害,尤其那種在外面和別的女人同居甚至非婚生子的,這是對婚姻最根本的背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屬於重大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要求男方為自己的過錯買單。

但如果離婚後才發現前夫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證據,還能追討精神損害賠償嗎?

別急,先和大家説個案子,也是關於追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這個案子法院最終判決婚內出軌的男方應當對無過錯的女方造成的精神侵害予以賠償,那麼,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麼呢?

【案情回顧】

陸先生和劉女士原本是夫妻,但是雙方婚後因為種種瑣事爭吵不休,一直吵到夫妻感情破裂,陸先生遂提出與劉女士協議離婚。

然而劉女士不知道的是,陸先生為了順利與劉女士分手,以讓“小三”光榮上位,隱瞞了婚內出軌的事實。

無奈離婚協議已籤,離婚手續已辦,劉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僅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得到一個經濟幫助款7萬元。

離婚後不久,陸先生這檔事敗露了。

劉女士意外得知陸先生剛一離婚,在短時間內就迅速與一個女人結婚了,並且生下一個孩子,從這個女人懷孕的時間週期推算,陸先生很明顯是婚內出軌。

果不其然,經查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陸先生與“小三”發生婚外情後開始同居,後致其懷孕,然而劉女士卻一直被矇在鼓裏。

原本以為雙方只是感情不和過不到一起所以才走向離婚,沒想到這其實是一場蓄謀已久的背叛。

得知此事後,劉女士內心非常受傷,越想越氣,憤而將陸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劉女士的精神賠償請求能夠獲得法院支持嗎?

民法典規定,夫妻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與他人同居並致其懷孕,且在離婚後生下孩子,這種行為構成對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的違背,顯然對劉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壓力。

但問題是,劉女士和陸先生已經離婚了,還能因陸先生曾在婚內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孩子的事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對於這一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89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劉女士與陸先生在辦理協議離婚時並未明確表示放棄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而劉女士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並無不妥,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陸先生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加上陸先生在辦理協議離婚時已經對劉女士作出了一定經濟補償,法院最終酌定判決由陸先生支付劉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重婚。

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2、與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持續共同居住的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

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指長期故意折磨配偶,使其在精神上、身體上遭受巨大痛苦,此為虐待;對於年老年幼體弱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相應的贍養、撫養、扶助義務,此為遺棄。

5、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一項兜底條款屬於民法典新增內容,以往能夠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只有前4點,民法典實質上擴充了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情形的範圍。

如果能夠舉證對方有出軌、通姦、嫖娼、婚外生子、賭博吸毒等行為,被法院認定為“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同樣有權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三、如何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86條,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有關規定。

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是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呢?主要綜合以下6點加以確定: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②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③侵權後果;④侵權人獲利情況;⑤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⑥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綜上,就算當事人之間已經辦理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仍然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審理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