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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離婚的女人離家出走的後果是什麼?

沒離婚的女人離家出走的後果是什麼?

一、沒離婚的女人離家出走的後果是什麼?

沒離婚就離家出走後果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未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婚姻狀態仍然是存在的,所以不可以再次與他人辦理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否則是構成重婚罪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起訴離婚一方失蹤怎麼辦?

起訴離婚一方失蹤滿兩年,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蹤,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中,此時是會涉及到很多特殊的情形的,比如説一方失蹤的,如果是存在特殊的情況的,此時經過人民法院審理之後,並且是符合法定的條件的,此時是可以判決存在合法夫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解除該婚姻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