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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後是否能夠起訴要求返還轉賬和禮物

戀愛時,你依我濃,各種送禮物,轉賬520、1314,準備驚喜。那麼,一但兩個人的戀愛關係走到了盡頭,那在戀愛過程中,送對方的東西,在分手後,能要回嗎?

情侶分手後是否能夠起訴要求返還轉賬和禮物

案情簡介:

2016年,笑笑通過社交平台認識小剛,兩個人在網絡裏被雙方的性格所吸引,很聊得來,順理成章的做了朋友。在網絡上聊了一段時間後,小剛提出了見面,笑笑也欣然答應。

就這樣,兩個人在2016年7月見了面,在一天的相處過程中,小剛覺得笑笑温柔大方,笑笑也被小剛的幽默吸引,見面過後,雙方火速的確定了戀愛關係。

可是好景不長,在經過2年的戀愛後,兩個人和大多數情侶一樣,感情走到了盡頭。分手後,小剛覺得戀愛的這兩年,自己一直給笑笑送禮物、各種轉賬,覺得自己花了好多錢,吃了虧。於是小剛就給笑笑發微信,要求笑笑將自己給她轉的錢還回來,但是笑笑都沒有理會。

見笑笑對自己不理睬的態度,小剛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笑笑歸還131690.31元借款,同時還有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佔用費。

爭議焦點:

情侶分手後,在戀愛期給對方的財物,能要回嗎?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笑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小剛借款本金108700元,以及該款項自起訴之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律師分析:

在戀愛期間,男女朋友之間必然會發生經濟往來,比如相互贈送禮物、轉賬等,其實這種現象是較為普遍的。而且因為兩個人是男女朋友的關係,所以,有的時候即使是借款,雙方也會覺得不好意思,從而不會出具書面的借條

如果兩個人能走到結婚還好,若中途分手了,那因為經濟產生的糾紛也就來了。那麼,對於戀愛期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到底該怎麼處理呢?

首先,在戀愛交往時,兩人肯定會因為共同的日常生活,產生一定的費用,比如餐飲、娛樂、旅遊等正常的約會開銷。因為雙方並不存在特定的借貸合意,所以對於此類開銷,分手後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在戀愛關係期間必須準確區分,兩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是“贈與”還是“借款”。在戀愛期間,雙方相互給付的財物,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另外,在戀愛期間,一方在情人節、七夕等特殊節日,向另一方表達愛意,或者祝福的轉賬,或者金額為520、888、999、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法院一般也會認為,這是雙方基於感情交流、表達愛意的贈與,一般也不能要回。

如果兩個人之間形成了借貸關係,那麼這項借款,在雙方分手後,是可以要回的。法院一般會從兩個方面考量,來認定借貸關係:一是,雙方是否形成了借貸合意。二是,雙方是否存在款項出借的行為,比如兩個人相互要有借款的表達,以及借款的證據。

(注意:對於一方僅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如果另一方抗辯轉賬是屬於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那麼一般要認定借貸關係已經發生。如果一方提供了證據可以證明其主張的,那麼此時的舉證證明責任就應當由主張借貸關係存在的一方承擔。即主張借貸關係存在的一方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存在,例如能證明被告承認借貸關係存在的雙方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

最後,在認定男女雙方,在戀愛關係期間的經濟往來,是屬於“借款”還是屬於“贈與”,應當按照轉款金額、戀愛關係程度、轉款附言、是否具有特殊含義等多種因素來進行認定,合理進行區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