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怎麼分割財產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怎麼分割財產?杭州離婚律師解答
杭州離婚律師解答關於婚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後的財產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可見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前期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為共同共有,而是指引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處理。
在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異議,首先按照協議約定處理,不適用婚姻家庭編有關夫妻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的規定,也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杭州專業婚姻律師李曉娟來説明一下,為什麼無效婚姻或撤銷婚姻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這是因為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在法律上並不是配偶關係,而只是同居者。
夫妻財產製所調整的財產,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關係為前提的,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並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此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一般共有財產的最大區別在於,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是基於配偶身份,基於彼此是夫妻的特別關係而產生的。
雖然財產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資、共同活動的內容,但法律更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而其他財產共有關係,主要是基於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形成的,比如合夥共有財產、合購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於身份而產生共有關係。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中並沒有配偶身份關係,但共同生活期間緊密聯繫共同投資經營,或者共同購置的,也可能形成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如果有證據證明為一方所有的,即首先認定為個人財產,以更明確的區別於合法的婚姻關係,要特別説明的是,然後只適用於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的同居關係,而不適用於一般同居關係中的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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