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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聘禮錢法律上歸誰?

一、離婚聘禮錢法律上歸誰

離婚聘禮錢法律上歸誰?

聘禮一般屬於男方婚前對女方的贈與,歸女方所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離婚聘禮的歸屬,但是隻有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未一起生活,或者是男方支付聘禮造成了經濟困難,離婚時聘禮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返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不返還聘禮的情形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1)、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聘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

(2)、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聘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聘禮不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