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需要的手續有什麼?
一、遺囑公證需要的手續有什麼?
(一)立遺囑人提出申請,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如身份證及複印件、户口本、需要公證的遺囑等;
(三)公證處受理,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四)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
(五)批准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製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於立遺囑人;
(六)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七)領取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遺囑進行繼承之前一般都需要對遺囑進行公證。在進行公證的時候肯定是要準備一些證明材料的,像身份證或者户口本這類資料是必不可少的。立遺囑或者公證的時候需要這些資料都是為了更好的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二、遺囑公證有什麼程序?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危重病人、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要錄音或錄像。
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後打印,遺囑人核對後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簽名或蓋章。上述情形,公證人員應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蓋章的,公證人員還要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三、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二)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三)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辦遺囑公證手續,需要提供身份證、户口本,對遺囑進行公證,需要去公證機構辦理手續,要有兩名公證人員在場,有一名需要在公證書上簽名,另一名作為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字,公證遺囑要採用打印的形式,需要立遺囑人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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