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訴訟離婚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1、婚後財產約定。離婚屬於民事案件範疇,尊重意識自治,當事人的約定具有優先效力。當事人對婚後財產具有約定的,分割財產時,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辦理。約定優先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
(1)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2)約定已經生效,即雙方當事人已經簽字或按捺手印;
(3)約定不存在可以撤銷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規定。在沒有婚後財產約定的情況下,離婚財產分割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對半分割,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適用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的前提是,沒有有效的婚後財產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麼樣的?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期間對於財產的分割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只要認定出哪些是屬於共同的財科,哪些是屬於個人的財產,那麼就可以更好的分配,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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