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開庭被告缺席判決的後果是什麼?
離婚開庭被告人不出庭,也不會有什麼嚴重的後果。法院一般會按被告缺席來進行審判,並不會影響審判結果。但被告人關於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財產分割方面,被告有可能會受到損失。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法院處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庭,也就是缺席的時候,通常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缺席判決,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有法律後果。
第一、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的重點。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繫。如果其親屬也不知道下落,那麼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方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確謹慎的使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送達的方式既要規範又要實用。審判實踐中公告送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採取張貼公告的方式,有的採取登報公告的方式。這些送達方式雖然是合法的,但卻有時是不合理的。因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員,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而外出打工族中,靠體力求生者佔絕大多數,他們不可能看得到國家級的刊物人民法院報或者省級刊物,因而無從得知自己被訴離婚;他們既已多年離開原住所地,更不可能看到張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儘量慎用公告送達方式,必須公告送達的,還應儘量查明被告的大致去向。
對於我國的離婚訴訟的案件的程序性規定中,在法院處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庭,也就是缺席的時候,通常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缺席判決,此時作出缺席判決的,對於不出庭的訴訟參與人來説,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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