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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債務用共同分擔嗎?

一、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債務用共同分擔嗎?

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債務用共同分擔嗎?

離婚還住在一起債務由雙方自主的約定承擔,如果雙方根本就沒有關於這個債務方面的問題來進行一定的協商的話,那麼就看是否是屬於在同居生活過程當中所必須要共同支出的,那麼就應當共同來進行一個合理分擔。

離婚還住在一起債務由雙方自主的約定承擔,同居權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權利,夫妻住在一起,是結婚後夫妻的同居權的表現之一。同居是指合法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寢食、相互輔助和進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個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寢、同作和同住所,是一種男女的相互託付,其中人身特權是主要內容,而性特權尤為突出。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義務,實際意味着配偶間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當性生活的無自由或禁止。

夫妻如果離婚後,就會喪失配偶權,還住在一起會被認定為同居。

二、離婚後的法律效果

1、人身方面

(1)夫妻之間的配偶身份關係解除

(2)基於夫妻關係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3)同時雙方的結婚自由的權利又得以恢復

2、子女撫養方面

(1)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故對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對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財產方面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我國的夫妻離婚案件的處理中也是會存在一些夫妻在離婚之後,仍然居住在一起的情形,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雙方居住在一起,在法律上也不再按照夫妻關係處理了,此時是會按照一般的財產關係處理的。

標籤:分擔 離婚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