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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和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妊娠期和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一、妊娠期和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可以,在此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雙方也可以協議離婚,但是男方一般不得提出離婚。在此期間離婚的,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會判給母親。

在哺乳期,一般不準判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由雙方協商並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發給離婚證書。這種方式比較自由,不受時間期限的約束。

二、登記離婚的協議書有強制執行力嗎?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後患。

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後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三、起訴離婚分割財產需要什麼?

(一)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2、3、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三)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懷孕期和哺乳期可以離婚,離婚協議書不具備強制執行力,需要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之後才產生法律效力,在協議書中,要明確雙方的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要確認財產分割問題,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