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過錯方離婚賠償?
一、法院如何判過錯方離婚賠償?
需要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並結合原告方的訴訟申請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離婚損害賠償分為兩塊,一是物質損失,二是精神損失。物質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失,如因家暴或虐待而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誤工費等直接損失。物質損失的數額,我國法律還是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但是,精神損失是無形的,傷害程度比較難以確定。
二、離婚過錯的認定有哪些?
過錯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三、哪些財產不會進行分割?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如果決定解除婚姻關係的,並且其中一方有過錯出現的那麼無過錯的一方是有權先還原提出訴訟的申請,要求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雙方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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