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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在第三人法院強制收回可以嗎?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如果有證據證明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共同財產裏屬於被執行人的份額,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在第三人法院強制收回可以嗎?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領取了結婚證之後,所得到的財產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除本規定當中的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除非: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夫妻雙方如果進行離婚的話,首先共同財產是不能隨意進行轉移的,一旦有惡意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對方在進行送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對共同財產進行多分。共同財產是屬於夫妻雙方婚內的財產,是需要夫妻雙方同意才能夠進行使用,一方不統一是不能夠進行使用該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