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給的禮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結婚給的禮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婚禮金是雙方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具有祝福新人和禮尚往來的雙重意思表示,並且禮金是在雙方當事人登記結婚後收取的,因此禮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效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結婚擺酒一般朋友和親友都會出禮金來表達對於新人的祝福,這部分禮金一般都應該算作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於這部分禮金就要均分一人一半, 如果對於禮金分割的數額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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