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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復婚登記起訴離婚的怎麼處理?

未辦復婚登記起訴離婚的怎麼處理?

一、未辦復婚登記起訴離婚的怎麼處理?

對不屬於事實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係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據介紹,這與以往對未經登記的情況除事實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二、女方向男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女方向男方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受理立案;

4、通知開庭;

5、調解;

6、開庭審理;

7、判決。

8、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婚

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夫妻雙方離婚的前提是需要已經存在婚姻關係,如果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不能認可雙方的夫妻關係,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