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案件管轄地在哪裏?
一、離婚分割財產案件管轄地在哪裏?
離婚分割財產案件管轄地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可以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2、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3、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4、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二、離婚怎麼分割共同房屋?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如果離婚之後雙方就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那麼其中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的,而法院的管轄地就是依照被告所在地區作為管轄地區的。如果是在婚姻當中有隱瞞財產的情況,這時候法院在查到了當事人隱瞞的財產之後,對當事人進行財產分割時會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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