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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異地如何辦理結婚證?

男女異地如何辦理結婚證?

一、男女異地如何辦理結婚證?

1、異地結婚證辦理—登記地點:

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2、異地結婚證辦理—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3、異地結婚證辦理—流程:

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結婚證辦理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説明,説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二、辦理結婚結婚登記需要攜帶哪些證件和材料

1、辦理條件和對象

(1)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有一人户口在本區。

(2)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親自到現場辦理登記手續,不許他人代替。

(3)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同時必須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4)身體健康,不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和暫緩結婚疾病。

2、申報資料

(1)雙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集體户口由户口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2)當事人個人檔案所在地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須和身份證、户口簿一致);

(3)婚檢報告(指定市婦幼醫院);

(4)離過婚的,還須帶離婚證件(原件);

(5)喪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開具喪偶證明(必須寫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並蓋章)。

3、夫妻雙方一起到區登記機關辦理,並遞交下列資料:

(1)曾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檔案出具證明:

(2)雙方遺失《結婚證》原因的書面證明,並由單位證實蓋章:

(3)有效身份證件:

(4)2寸雙人合影2張或單人l寸照各2張。

男女雙方要想辦理登記結婚的手續,必然是需要回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這一點是明確的,因此若存在男女雙方都在外地的,應當提前請好假,然後安排好工作,回到男女雙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機關,提交結婚登記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