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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缺席審判的壞處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缺席審判的壞處有哪些

離婚案件的判決較其他案件的區別是涉及到了人主觀情感的方面,所以,離婚案件庭審來説一般是不能夠缺席的,這會對法院的判決造成困擾,也會影響法院判決的結果。

本文就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有什麼壞處進行一個解答。

一、什麼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在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對其依法審理案件之後作出的判決。

二、離婚案件能缺席判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因為會涉及到調解程序,被告如果不到場,法院一般會慎重對待。

但如果被告經依法傳喚或者通過公告送達後仍不到場,且已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也會作出缺席判決。

三、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有什麼壞處?

1、婚姻案件的調解前置程序落實難。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的程序,而被告經傳票傳喚不到庭應訴的,法院就無法進行調解。

在這種情形下,案件審理是否中止?如果以被告不到庭無法進行調解為由無限期中止審理,這會使得名存實亡的婚姻變得不穩定,法院也會處於兩難的境地。

另一種情況,若不中止審理,則又有違反程序之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而該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法院沒有經過調解就作出離婚判決,是否違反了法定程序?針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缺席審理的案件也必須調解,而被告在經傳喚後不到庭,在沒有經過調解的情況下就作出判決,當下落不明的被告又出現時,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若真是這樣,法院又將處於尷尬的境地。

2、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

法院在進行缺席審理時,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就無法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破裂。

而感情破裂現在是訴訟離婚中決定是否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原告在被告無法反駁的情況下,往往會誇大其詞,法院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往往無法判斷其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3、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

法院在缺席審理時,對子女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問題,雙方就無法進行協商。

若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對另一方公告送達後不當場的,若法院判決由原告撫養,被告又下落不明,這樣對原告來説是不輕的負擔,若判決被告撫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無疑是一紙空文,對子女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法院也會處於兩難的境地。

4、財產狀況查明難。

缺席審理時,被告因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並不知情,也無法具體的去查實,往往就會有疏漏。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財產的分割就僅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但同時也可能存在虛假問題,原告為了獲得更多的財產可能會隱瞞夫妻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若涉及的財產較多,被告一旦出現,勢必會發生糾紛。

5、離婚的目的識別難。

缺席判決對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不排除某些當事人為達到假借離婚而規避法律的目的。

例如夫妻為規避計劃生育,在女方懷孕後外出躲避,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為由提出離婚,致使離婚是假,規避法律是真。

以上就是對“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有什麼壞處?”的解答,法院在特殊情況下的確會缺席判決,但往往會比較慎重。